前段时间为了给集团跨境电商项目提供业务支撑,连续对接了好几家海关电子口岸。但这次说的不是对接海关的具体流程和细节问题。而是借此机会,探究对接海关的缘由,重温监管规范文件。
2014年7月底,海关总署下发了一则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即56号文。
该公告现已失效,但它首次明确了对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流程。要正确理解56号文,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公告的使用范围。
根据文件第一部分第一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显然,并不是所有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及个人都得按照这个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总署的官方解读,适用该公告的跨境电商活动应该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
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
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渠道”,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例如,上海的跨境通就经海关认可并且已与海关联网,其平台上的交易就需要完全按照56号文接受监管。
而如果美国亚马逊没有与中国海关联网,那么消费者从该平台上海淘购物,就不在56号文监管范围内。
一般而言,海淘代购都是在国外的电商平台上进行交易,而且这些国外电商平台都没有与海关联网。
因此,海淘代购不适用于56号文。
实际上,海淘活动如果没有产生二次销售,而且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那么可根据个人邮递物品入境,并不违法。
然而,代购一般都涉及二次销售。即张三从国外网站购买商品,再销售给国内的李四,这种存在二次销售的代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贸易活动,需要正常报关进行,并缴纳关税、增值税。否则,就会涉嫌违反《海关法》。
虽然56号文受到进口跨境电商从业者的大量关注,但该文件实际上也会影响出口跨境电商。在海关总署的官方解读里,也明确谈到了文件对跨境电商出口结汇和退税的影响。
56号文有助于出口企业拿到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而可以去办理结汇和退税。但在当前情况下,对于大部分出口电商企业来说,即使有报关单也无法退税,而即使没有报关单也能够结汇。
原因是因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3年12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要享受出口退税,除了报关单,电商企业还得有增值税发票。然而,出口电商企业绝大部分是市场采购,并没有增值税发票,因此即使有报关单也无法退税。
那没有报关单怎么能结汇呢?根据2013年2月外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5号文),只要出口电商企业能够向支付机构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即使没有海关报关单,也能正常结汇。
所以,56号文在退税和结汇方面对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十分有限。
综上得知,56号文跟海淘代购无关,对出口电商企业的影响也有限。那么,该文件真正的意义在哪里呢?
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商这种新兴贸易方式的监管思路有了明确。这个监管思路的核心是“信息数据匹配下的清单核放/ 汇总申报”。
一是信息数据匹配。海关监管场所应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交易平台也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则分别把订单信息、支付单信息、运单信息发送给海关。当然,所有这些数据都是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单一窗口)与海关对接的。只有这些信息数据相互匹配并且符合海关规定,海关才会通关放行。
二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在实现清单核放之前,电商企业必须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进出境货物、物品需要在海关备案。当跨境电商交易产生后,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要在清单申报前,将订单信息、支付单信息、运单信息传输给海关。之后,按照海关规定的时间期限,电商企业填写《货物清单》申报,个人填写《物品清单》申报。海关接到三单信息和货物/物品清单后,会进行自动匹配,并进行一定的风险布控,对某些订单进行人工查验。最后,对没有异常的货物/物品通关放行。如果是货物,则还需要企业后期进行汇总申报,即将《货物清单》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这样的监管思路有两大特点:
一是“信息数据匹配”符合电商交易形式;
二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有助于快速通关。
因此,56号文规定的监管流程非常有助于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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